关于印发《“宁夏老字号”认定规范》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更新时间:2018-08-08 点击:1503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18-08-06
失效/废止日期: 2020-08-05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8-06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市、县(区)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牧、文化、林业、旅游、工商、质监、食药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宁夏老字号文化传承和技艺创新,加强老字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老字号品牌振兴发展,现将《“宁夏老字号”认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8年8月6日

 

  “宁夏老字号”认定规范

 

  一、名称

  宁夏老字号NingxiaTime-honordeBrand

  二、定义

  宁夏老字号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历史悠久,沿袭和传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宁夏地区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拥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或组织品牌。

  三、认定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88年(含)以前。品牌创立时间是指从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性材料),可不以企业工商登记或注册商标时间为标准。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宁夏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机构

  (一)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设立“宁夏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全面负责“宁夏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认定委”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文物局)、林业厅、旅游发展委、葡萄产业发展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档案局等。

  (二)“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宁夏老字号”认定的具体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部分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认定委”成员单位推荐产生,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宁夏老字号”的认定和审核,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三)每年度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抽调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由5-7名委员组成,认定实行合议制,经会议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的,由认定工作组组长决定。

  六、认定程序

  具备“宁夏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初评后报“认定委”办公室。认定委办公室在初步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受理答复。具体步骤如下:

  (一)企业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宁夏老字号申报书》(见附件),并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市初审。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出具“申报宁夏老字号推荐意见”。同时,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报“认定委”办公室。

  企业(单位)申报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宁夏老字号申报书》;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

  3.近三年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4.申报企业资质、年份、商标等证明文件(含影像、图片、报纸等)。

  以上材料须审核原件并留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调查鉴别。“认定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评审认定。“认定委”办公室依据专家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拟认定“宁夏老字号”名单。

  (五)公示:“认定委”经审核后,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宁夏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委”提出异议。

  (六)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义的,可向“认定委”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决定:拟认定为“宁夏老字号”的企业或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认定委”做出决定,认定为“宁夏老字号”。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认定委”办公室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宁夏老字号”企业和品牌以宁夏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一)“宁夏老字号”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委”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认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宁夏老字号”单位不得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认定委”检举,经“认定委”核定后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者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暂停或取消其“宁夏老字号”称号,并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予以公示。

  1.利用“宁夏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2.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宁夏老字号”标识的;

  3.转让其标识,未向“认定委”书面备案、作出相关说明并征求“认定委”意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被认定为“宁夏老字号”的单位,自发文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后由原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的,经自治区商务厅核实后由“认定委”撤销其资格,并不再享有对其的保护。

  (四)“宁夏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4.企业股权变更;

  5.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6.企业灭失;

  7.其他重大变更。

  八、保护与促进

  (一)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对“宁夏老字号”企业给予扶持引导。

  (二)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宁夏老字号”给予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商贸聚集区、传统古村落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宁夏老字号”品牌,展示“宁夏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统和创新发展。

  (四)以“宁夏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

  (五)对侵犯“宁夏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涉及“宁夏老字号”名誉争议的,发生伪造、涂改、丢失、损毁、擅自出卖“宁夏老字号”档案的,各老字号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认定委”相关成员单位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宁夏老字号”予以保护。

  (六)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宁夏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试行结束后,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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