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皖粮仓〔2018〕101号)

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8-08 点击:966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8-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粮仓〔2018〕10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省直管县粮食局,省粮食集团,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8月3日

  安徽省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徽省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始终把安全储粮、安全生产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履行好“两个安全”监管职责,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稳定。

  (二)基本原则

  ——巡查各市粮食主管部门为主。省粮食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市粮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有关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

  ——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省粮食局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粮食企业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重在巡查成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全省粮食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汇报,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

  (三)省粮食局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3-5人,组长1名。巡查组由省局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熟悉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四)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五)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省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情况;

  3. 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加强“两个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4.深化“铸安”和“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治理活动,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等情况;

  5.落实粮食“库长制”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6.加强熏蒸化学药剂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7.建立“两个安全”隐患台账、落实“三查三单”和 整改措施,问题隐患实行跟踪销号挂牌督办等情况;

  8.省局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六)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每年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

  2.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3.以“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4.全省粮食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七)巡查工作程序

  1.全省粮食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并提前发布。各巡查组根据巡查工作方案,可组织巡查组成员进行培训,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2.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省粮食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并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3.被巡查粮食主管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在1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全省粮食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审核;

  4.全省粮食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以适当形式公开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市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

  四、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八)巡查组工作保障。巡查组在全省粮食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九)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实现对各市、省直管县巡查“全覆盖”,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必要时对市、省直管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实行“三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十)有关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廉洁。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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