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盐函﹝2018﹞339号)

来源: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03 点击:1242

发布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食药监食盐函﹝2018﹞3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现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企业证书》)换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新一轮换证,我省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达到规范要求,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日常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食盐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有效期内《定点企业证书》的食盐生产经营企业。

  三、工作分工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换证工作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地换证工作开展

  1.省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盐处)负责制定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换证《定点企业证书》的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省局有关处室、各设区市级局换证工作有序推进,督查各地换证工作落实;会同福建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认证审评中心)负责食盐审核专家库的建立和培训等;对现场审核发现存在歧义问题,由省局食盐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给出释疑和处理建议。

  2.省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换证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审批、制证、公告、送达等与许可有关的工作;建立《定点企业证书》的信息库,并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等维护工作。

  3.认证审评中心配合食盐处做好食盐审核专家库的建立和培训,负责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指《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审核环节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二)设区市级局(含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负责换证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定的宣传、指导;企业换证申报材料行政指导;派出观察员协助做好现场审核工作,对审核专家组现场审核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的,应积极主动配合审核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负责对现场审核企业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并确认。

  四、方法步骤

  换证工作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结束(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截止2018年11月30日),分为“帮服指导、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行政审批、现场审核发现问题整改”五个步骤。

  (一)帮服指导:为确保企业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各设区市局一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与技术等方面服务和帮助,为企业排忧解难;二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指导,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二)申请受理:按照“相对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有序推进实施”的要求,食盐处与各地联系协调,根据各地市企业情况制订具体计划,并通知企业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及时转认证审评中心组织现场审核检查。

  (三)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认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工作(20个工作日)。1.认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审核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工作;2.审核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并召集审核专家组人员研究形成审核专家组意见,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中填写审核专家组意见(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对现场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审核专家组应出具现场审核发现问题清单;3.为确保现场审核工作的计划性和严肃性,已做出现场审核工作计划安排,无正当理由的,不得中止现场审核;4.现场审核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情况,审核专家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辖区监管部门处置,并在审核专家组意见栏中给予说明,涉及重大案件的应及时向认证审评中心和省局食盐处报告;5.认证审评中心对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环节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后,提交行政服务中心。

  (四)行政审批:一是审批。行政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资料进行综合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审批建议,逐级报送省局领导作出签批结论;二是发证。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行政审批结论对符合换发条件和标准的,制作《定点企业证书》,企业凭受理凭证和原《定点企业证书》原件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新版《定点企业证书》;三是公告。行政服务中心在局网站上统一公开换发《定点企业证书》企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现场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对于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为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属地市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属地市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审核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换证工作。在组织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联系协调,确保换证任务完成。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行政指导、规范行政审查、严格现场审核,杜绝前紧后松、标准降低的情况,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管,促进发展。要做好换证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未能通过换证的企业,应在2019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经营,凡发现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廉洁自律,树立榜样。审核人员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审核工作纪律,带头践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廉洁从政“约法三章”,按照换证工作计划安排,完成好换证工作各项任务,自觉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形象。

  六、其它事项

  (一)要严格按照“相对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有序组织实施”的要求,科学、合理、有序地组织辖区内企业报送换证申报材料,防止“扎堆申请”现象。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证明其有效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均要有记录,现场查阅相关资料验证生产经营过程可追溯。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