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牧〔2018〕13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4-12 点击:1202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4-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办牧〔2018〕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农业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0日

  2018年江西省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从源头上防控动物疫病,防范和化解疫病风险,助推全省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维护全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农业绿色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助推实现现代农业强省,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大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为净化主体

  养殖企业是动物疫病净化的主体,是疫病净化工作成败的关键要素和决定因素。落实体责任,唤醒养殖企业的净化意识,激发养殖企业的内生动力,积极发挥养殖企业疫病净化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从“要我净化”到“我要净化”转变。

  2.强化部门净化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紧抓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的历史机遇,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养殖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落实动物疫病净化监督抽检,加强种畜禽调运检疫监管,运用激励和约束管理手段,推进疫病净化向纵深发展。

  3.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评估工作,按照“示范带头、创建推动”原则,培植示范典型,建设疫病净化示范场和疫病净化示范区,调动养殖企业和部门的积极性,凝聚疫病净化共识,增强疫病净化合力,共同推动疫病净化全面发展。

  (三)目标任务

  1.净化场点

  省发证种猪场、省发证种禽场、规模化奶牛场和规模化羊场(以下统称为“养殖企业”)。

  2.净化病种

  猪伪狂犬病、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白痢和禽白血病;牛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羊布鲁氏菌病。

  3.净化目标

  2018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力争达到12家;力争健康种猪群达到90个,健康群内种猪41200头以上;健康种鸡群16个,健康群内种鸡达37800羽;新建4个家畜布病区域净化重点建设区(南昌县、吉州区、武宁县和芦溪县),探索开展南昌县和吉州区奶牛,武宁县和芦溪县羊布病区域净化。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压实企业疫病净化主体责任

  1.制定疫病净化方案

  养殖企业按照《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及技术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3〕90号)开展本底调查,摸清本场动物免疫水平、病原感染情况和疫病风险因子,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的原则,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2.开展疫病净化自主检测

  养殖企业按照疫病净化方案每年完成疫病净化自主检测任务,做到科学抽检生产群和全检后备群,可企业自行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建立动物疫病净化档案,规范疫病净化自检报告,检测记录能追溯到相关动物的唯一性标志(如耳标号等),按年度造册长期保存。

  3.规范处置阳性动物

  养殖企业对疫病净化自检的阳性动物进行规范处置,实现处置全程“痕迹化”,建立阳性动物处置台账,做到阳性动物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如实记录,切实维护疫病净化自主检测效果。

  4.完善生物安全措施

  养殖企业要加强人流、物流管控,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强化本场留种和引种的检测,确保本场种用动物安全;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和生产管理等制度,优化生产结构和建筑设计布局,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5.维持疫病净化效果

  养殖企业已自主开展两年以上疫病净化,净化病种病原阴性,且在较长时间里无临床病例发生后,自评达到净化标准,可按程序申请净化评估。通过净化评估的养殖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疫病防控措施,维持疫病净化状态。

  (二)着力强化动物疫病净化监督管理

  1.加强疫病净化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动物疫病净化告知承诺书(附件1),督导检查辖区内养殖企业落实疫病净化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养殖企业生物安全措施、疫病净化方案、自主净化检测任务、疫病净化档案和阳性动物处置等,填写养殖企业落实动物疫病净化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附件2)

  2.开展疫病净化分类分级管理

  为强化疫病净化示范场的龙头引擎作用和区域示范效应,实行疫病净化分类分级管理,疫病净化场点共分成三类: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建设场和动物疫病净化重点建设场。省级对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进行一年两次的疫病净化维持效果监督监测,对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建设场开展一年一次;各设区市对动物疫病净化重点建设场开展一年一次的疫病净化监督监测,2018年动物疫病净化监督监测任务详见附件3。

  3.加强检疫监管工作

  加大对种畜禽场、规模化奶牛场、规模化养羊场检疫监管力度。对引入和出售带病种猪、种禽和奶牛的要严厉查处。本着从疫病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流动的畜禽监管原则,鼓励养殖企业引种时要充分考虑调出地(场)的疫病状况,引导从已通过疫病净化评估的企业引种。

  4.引导规范社会化疫病净化检测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化检测实验室从事净化检测服务,规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净化委托检测过程,做到检测有记录、可追溯、能重复,确保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深入推进疫病净化示范评估工作

  1.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

  按照“统一标准、自愿申请、科学评估、有效监督”的原则,养殖企业自评达到净化标准,提出疫病净化评估申请,经省市县三级审核,省级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和实验室检测。评估验收结果报请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并在全省农业信息网公示、公告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颁发“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净化病种)”牌匾(第二批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另文下发)。

  2.强化疫病净化示范场事中事后监管

  健全“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态管理机制,形成年度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现场审核和监督抽检监管体系,完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退出机制,监督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巩固净化效果,维持净化状态(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3.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净化工作模式

  新建4个家畜布病区域净化重点建设区(吉州区、南昌县的奶牛布病区域净化以及武宁、芦溪的羊布病区域净化),建立健全布病区域净化评估标准和净化评估管理办法,力争用三年时间创成布病区域净化示范县,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逐步推开,示范引领全省家畜布病净化,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布病区域净化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公布动物疫病净化监督抽检结果和省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名单。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净化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创建场监督监测工作,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净化的技术指导,负责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动态管理工作。

  3.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局:监督指导辖区内种畜禽场落实动物疫病净化主体责任,负责动物疫病净化重点建设场的监督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奶牛“两病”、羊布病的监督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培训工作。

  4.养殖企业: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净化主体责任,制定疫病净化方案,完成自主净化检测任务,规范处置阳性动物,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维持动物疫病净化状态,配合疫病净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

  (二)技术保障

  1.加快疫病净化技术集成

  修订和完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评估标准和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管理办法,加快推动动物疫病净化技术集成工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动物疫病净化模式,为养殖企业的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加强疫病净化培训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净化培训工作,推广应用净化集成技术,通过典型引导,因场制宜,精准施策;组织疫病净化专家定点联系养殖企业,深入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带动养殖企业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三)政策保障

  1.发挥项目和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引导作用,对通过疫病净化示范评估的养殖企业,在畜牧业产业发展扶持项目上优先予以支持。适时设立疫病净化奖励资金,撬动养殖企业增加净化投入,拓展净化病种和净化区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2.落实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费

  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将疫病净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养殖场负担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经费支出。为激励各地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对推动疫病净化工作取得实效的地方加大省级动物防疫经费支持力度。

  3.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考核

  强化动物疫病净化绩效考核,将疫病净化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年初建账、年中核账、年底对账问效机制,重点考核各地督导养殖企业落实疫病净化主体责任情况、动物疫病净化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动物疫病净化监督抽检开展情况。

  4.疫病净化工作宣传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宣传,提高养殖企业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网络、媒体、培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认真总结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动物疫病净化政策和成效,营造动物疫病净化良好氛围。

  5.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公示制度

  建立疫病净化工作通报制度,每年在全省农业信息网通报疫病净化评估合格的示范场、示范区名单和动物疫病净化年度监督抽检结果。对不主动开展疫病净化、消极应付、拒绝监督抽检的养殖企业纳入“动物疫病净化”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动物疫病净化告知承诺书

  2.2018年养殖企业落实动物疫病净化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3.2018年动物疫病净化监督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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