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2018年青海省兽医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动卫办〔2018〕5号)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04-12 点击:2374

发布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02-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动卫办〔2018〕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2018年青海省兽医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青海省兽医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青海省兽医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8年我省兽医卫生监督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全省农业工作会议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省农牧厅中心工作,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努力保障“四大安全”为总体目标,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根本任务,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要求,狠抓基础性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落实保障性措施,为提高动物检疫和防疫安全监管现代化建设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一、组织开展兽医卫生监督规范年活动,补好工作短板。

  (一)开展以档案建设为主的规范年活动。各地要按照全省规范工作档案培训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公路检查和养殖、屠宰、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文书,建立、修正、自查、完善2018年各项工作档案,市州加强工作指导,省上组织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切实推动兽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开展检疫报检网点标准化创建。按照“十比标准”(比人员能力、比服务质量、比检疫业绩、比操作规范、比工作作风、比装备条件、比信息建设、比档案管理、比经费保障、比社会评价),开展自查自纠和达标建设,巩固提高现有150个A级报检点,年内新创建50个A级报检点。

  (三)开展公路检查站标准化创建。各地要从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装备以及工作补贴方面研究解决公路检查工作的实际困难,从硬件到软件全面提升公路检查站工作水平,年内组织完成格尔木、大柴旦等10个公路检查站办公、检疫和执法设备项目建设。通过规范化创建活动,将报检点和公路检查站打造文明检疫、热情服务的行业形象窗口。

  二、扎实做好检疫基础工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各地要积极协调将检疫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102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青财综字【2015】1928号)文件精神,加快将检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更新检疫器械、设备和防护装备,弥补报检点取暖、交通、信息、培训和出现场补助等保障检疫工作的开支。

  (五)各地要严格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定点屠宰场和挂牌联点规模养殖场制度。将全年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任务和指标落实到每个报检点,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派驻和挂牌联点工作责任和义务,加强检疫人员素质、作风、技能日常训练和教育,严禁“隔山开证”和“只出证不检疫”违规行为的发生,做好平时考评与年终考核工作。

  (六)继续完善牧区新型检疫工作机制建设。各地要在确定各个检疫报检点职责任务上下功夫,将检疫、出证、换证等具体工作进行合理化分配和授权,把检疫工作的独立性和相关性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分工不分家,进一步完善“检疫、出证、换证”互相协作责任机制。

  (七)抓好检疫证章清理整顿收尾工作。各地严格做好检疫作废证章销毁,更新检疫胴体验讫印章、检验印章和检疫人员签章,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推动检疫证章常态化管理,这项任务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

  (八)认真做好检疫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检疫工作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数据准确、按时报送、领导把关,各地重视建立健全检疫信息统计基础资料工作,定期研究分析检疫大数据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报告。

  三、努力抓好关键性工作,切实使防风险措施落地。

  (九)加强动物调运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调运畜禽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备案、指定运输通道报检和畜禽落地检查措施。各地要结合疫情报告、免疫监控、疫病监测、检疫管理、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和通过检疫信息平台分析、核查检疫大数据,定期开展疫病风险分析评估工作,服务于动物安全调运。在省内牛羊调运安全监管上,各地要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积极与扶贫主管部门联系,制定阶段性牛羊调运计划,输入地与输出地动监机构要做好工作对接,做到互相沟通、互相支持、共同协商、严格执行,保证畜牧产业化扶贫工作安全。

  (十)全力推进西宁、海东市规模养殖场疫病风险管控工作。西宁、海东要以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控为核心,将动物防疫法律、规范的规定细化到养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生物安全风险点和监管重点,构建科学的规模养殖风险评价体系,及时召开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工作效果,对于高风险养殖场存在的整改难点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今年以县区为单位逐一向省上进行工作汇报,对各地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审查,分批公布风险等级,并将规模养殖场风险评估等级与省级规模示范场认定、各类扶持项目结合起来,对疫病防控风险低、措施得力的规模养殖场予以倾斜,并以低风险养殖场为基础开展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养殖场建设,以提高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成效。

  (十一)认真抓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务必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台帐,牧区要针对防治包虫病工作做好屠宰环节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落实乡、村无害化处理报告主体,严格无害化处理程序,完善监管工作手续。在此基础上,各地要组织开展工作调研,总结无害化处理工作模式,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观摩活动。

  (十二)组织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时期检查工作。各地在元旦、春节和中秋、国庆期间和重要政治活动时段,务必组织开展兽医卫生检查工作,重点围绕落实检疫制度,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档案资料信息和标识管理等情况,确保产地、屠宰和流通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

  (十三)加强诊疗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今年从西宁市开始,全面推行统一的兽医处方笺,增强对诊疗活动监督力度。继续落实诊疗垃圾定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开展诊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规范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的诊疗行为。

  四、积极抓好屠宰质检工作,落实企业生产质量主体责任。

  (十四)加强畜禽屠宰企业两证两章管理工作。各地要组织对屠宰企业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使屠宰企业规范使用两证两章,到年底保证定点屠宰企业两证两章规范使用率达到100%。

  (十五)认真组织做好屠宰企业质量认证工作。对已经进行质量认证的屠宰企业,积极鼓励打造认证“升级板”,没有认证的屠宰企业要全面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各地要同企业进行沟通协商,拿出认证工作计划,做好质量认证工作,切实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十六)继续开展肉品质量例行抽检工作。认真研究屠宰企业防治生产污染问题,盯住重点企业整改工作,改进生产工艺。继续开展瘦肉精、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肉品质量抽检工作,做好屠宰生产信息统计管理。

  五、积极推进检疫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决策水平。

  (十七)认真推进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各地要采取硬性措施,强推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到今年年底,西宁、海东市和海西州检疫电子出证率要达到100%,海南、海北州检疫电子出证率要达到80%以上,果洛、玉树和黄南州检疫电子出证率要达到50%以上。为此,省上将继续开展师资培训,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全员开展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反复操作训练。

  (十八)积极推广检疫APP系统。抓紧总结西宁市试点工作,完善手机检疫办公软件,从今年起开始向全省推广。同时积极探索远程电子检疫工作路径,进一步夯实互联网+动物检疫大数据建设水平。

  (十九)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和佩戴工作。各地要将畜禽标识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报检点,努力做好检疫过程中的补戴工作。各地动监机构和公路检查站要加大对畜禽标识佩戴工作监督,保证运输、屠宰动物佩戴标识率达到100%,以促进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六、组织做好防疫水平提升工作,提高兽医治理能力。

  (二十)抓好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组织做好官方兽医队伍年度资格清理工作,做好新增官方兽医岗位能力测试考试工作。开通官方兽医网络学院,组织开展网上学习、答题考核活动。组织做好检疫、质检、信息等各个专业师资培训工作,组建参加全国屠宰检疫比赛队伍,强化训练,按时参赛。

  (二十一)加强养殖屠宰生产年度防疫情况审查工作。为了提高养殖场和屠宰场防疫能力,在《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定期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各地要在今年3月份向各养殖场、屠宰场发出专门通知,明确报告内容和要求,组织执法人员集中进行报告审查和复核,对有问题的养殖场、屠宰场进行督促整改。对不报告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继续扩大政府买服务工作。今年继续在肉品质量检验、瘦肉精检测向第三方购买实验室服务外,今年将在小反刍兽疫抗体监测、犬只狂犬病抗体监测等实验检疫项目中探索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城镇推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中切实发挥好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的作用。

  (二十三)加强宣传和调研工作。今年要加强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管控、队伍素质作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助力兽医主题公益活动。积极开展检疫体系建设、兽医社会化服务和有关制度、机制建设方面的调研,积极应对改革和形势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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