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印发食用油全链条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6号)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10 点击:1172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4-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规〔201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垦区质监局、工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百姓食用油质量安全,维护我省食用油品牌形象,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省食用油全链条监管工作现场会要求,省局制定了《食用油全链条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3日

  食用油全链条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落实食用油全链条从严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食品品种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创新推动食用油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以“四个最严”为统领,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围绕食用油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着力解决散装食用油无标签标识流入流通餐饮环节问题,督促食用油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守法诚信生产经营,有效提高食用油生产经营各环节风险防范能力,保障百姓食用油质量安全,维护我省食用油品牌形象。

  二、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保证食用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质量安全。鼓励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推进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良好生产规范(GMP)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实施,通过“前展后延”实施全产业链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落实行业风险分析及报告制度,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一)食用油生产者要做到“九规范九不准”

  一是制度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厂销售记录、食品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生产规范。按照许可类别、申请时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进厂把关验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关键控制点要求,生产的产品既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要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标签标注明示要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合格方可重新组织生产;

  三是追溯规范。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并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省局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或自建网站,以商品条码、二维码或手机APP等形式,公开产品生产加工信息,实现产品的可追溯、可查询;

  四是防控风险规范。严格把控关键控制环节和关键点,强化风险管控,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严格控制原(辅)料质量,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防止苯并芘、酸值、过氧化值、脂肪酸组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发生,采用浸出工艺生产加工食用油的生产者要加强工艺把控和检验检测,防止溶剂残留超标;

  五是标签标识规范。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识标注。如果在食用油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用油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或者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并注意关注、搜集、跟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标签标识。

  六是储运规范。要加强原(辅)材料、成品的包装、储存、运输等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保证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对大豆、原料油等原料的储存、晾晒、运输、包装等要加强管理,防止受到塑料等外界引入的塑化剂、包装、机械、工业油脂、机械用油脂、沥青、阳光直晒、高温高湿、霉变产生毒素等化学性、物理性、微生物污染。生产、储存、销售过程使用的直接接触的盛装容器、工具、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散装食用油专用车辆和容器等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卫生、无污垢,反复使用的车辆及容器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做好记录。车辆及容器上应加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是转基因管理规范。以大豆、毛油等为原料生产非转基因食用油的生产者(含小作坊),应防止转基因原料混入造成转基因成分污染,在大豆、毛油等原料进厂前,应当对原料进行转基因成分检验或验证,产品出厂时应向购货方提供原料为非转基因成分的验证材料。食用油分装者应当严格履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原料供货方索取该批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成分的证明材料,真实标注产品信息。以转基因大豆等为原料生产或分装食用油(含小作坊)的必须在产品标签标注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明示“转基因”字样,且字体清晰、易识别。

  八是散装标识规范。食用油生产者(含小作坊)销售散装食用油,应当具有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包装物的,包装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贴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核准证)、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标签标注;经营者自带盛装容器或自用油槽车购买散装食用油的,生产者应为经营者提供与销售规格和数量相匹配的标签标识,并由生产者粘贴到经营者自带盛装容器或自用油槽车上。不论食用油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均应采取措施,确保散装油标签标注的牢固、完整、信息清晰可鉴;

  九是小作坊生产规范。生产食用油的小作坊必须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取得小作坊核准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只能以传统压榨工艺生产,使用的直接接触包装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散装油要符合本意见中散装油标签标识要求。以转基因大豆等为原料生产的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明示“转基因”字样,且字体清晰、易识别。

  一是不准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

  二是不准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食用油;

  三是不准使用发霉变质、过度氧化碳化、超期陈化、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被沥青、塑料等污染的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

  四是生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准少于产品保质期(或合同约定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五是不准以浸出法工艺冒充压榨法工艺;

  六是不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食用油,不准以转基因食用油冒充非转基因食用油;

  七是不准循环使用直接接触食用油的包装容器、包装物,不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以及易在食用油中析出塑化剂的直接接触包装物、瓶盖及垫片、工具、生产设备等,严防食品塑化剂污染;

  八是食用油小作坊不准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不准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用油,不准生产混合食用油,不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九是散装食用油包装物上的标签标注不准损毁、模糊或掉落,字体应清晰,易识别。

  (二)食用油销售者要做到“八规范八不准”

  一是制度规范。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退市、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批发规范。从事食用油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是进货查验规范。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是转基因专区专柜销售规范。对购进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要设立专柜或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转基因明示;

  五是标签规范。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要加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用油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用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保质期等信息应以生产者提供的标签标识(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六是储存销售规范。要定期检查库房贮存设施设备,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销售、储存场所应干净整洁、温湿度适宜,符合食用油明示储存条件要求。盛装、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无塑化剂析出污染,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或消毒,清洗或消毒器具设备要有记录,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是追溯管理规范。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标签标识制度等,做到来源可溯、过程可控、去向可查,确保散装食用油产品销售全程可追溯管理;

  八是网络销售管理规范。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食用油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入网销售食用油经营者应证照齐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销售台账及记录制度,认真查验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有效证照、检验合格证明(按批次)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所经营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在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应当在其网页显著位置标示“转基因”等字样。

  一是不准无证销售食用油;

  二是不准在网络平台销售散装食用油;

  三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

  四是不准将不同批次、不同厂家、不同类别的散装食用油混入反复使用的油桶或其他容器中混存、混卖;

  五是不准销售无标签标识食用油;

  六是包装物上的标签标注不准损毁、模糊或掉落,字体应清晰,易识别;

  七是不准随意篡改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产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准少于产品保质期(或合同约定保质期)满后6个月;

  八是不准采购销售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

  (三)餐饮服务环节要做到“六规范六不准”

  一是记录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及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严格落实进货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用油名称、进货日期、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是标签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食品,采购或贮存散装食用油包装物上应有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购货日期、生产者(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以及是否是转基因食用油信息的标签标注,或粘贴与进货台账索证索票信息一致的食用油名称、生产(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标注;

  三是贮存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使用食用油,直接接触食用油(包括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无塑化剂析出污染,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氧化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

  四是使用规范。要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加强对油炸用油等反复使用的食用油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鼓励和倡导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高风险餐饮服务业态采购使用预包装食用油;

  五是公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加工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应显著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一是不准采购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

  二是不准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用于餐饮服务;

  三是不准使用酸值、过氧化值、苯并芘超标、塑化剂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油脂加工食品;煎炸用油的极性组分、羰基价指标不准超标;

  四是不准用回收油脂加工食品;

  五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

  三、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按照“抓两头带中间差别化智慧监管”理念,坚持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坚持“风险管理”,坚持用好现场检查的手段,坚持处罚到人的原则,坚持阳光监管的理念,坚持智慧监管的创新,科学划分各层级监管权限,建立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平衡、目标与手段相统一的食品监管工作机制,营造“职责清晰、高效运作、上下联动”的食品监管工作体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摸清生产经营者底数和生产经营状况,对辖区所有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确定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要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实际,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全覆盖高质量完成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任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问题发现率、整改合规率。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排查食用油生产经营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列出问题和风险清单,拟定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重点检查

  食品生产环节重点做到“六查”:一查原(辅)材料质量控制。查验食品油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验收记录,核查原(辅)材料库房储存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验证企业是否对原(辅)材料进行质量安全把关,账物是否一致,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二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查企业是否对关键质量控制点实施了严格的控制,工艺记录是否规范,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按标准、按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有无使用非食品原(辅)料加工食品,有无在食品中掺杂使假等情况,对不合格原(辅)材料处置是否规范。三查环境卫生条件。检查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产车间、生产场地是否清洁卫生;操作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手、更衣、消毒等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查成品质量控制。查验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看其是否按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把关;检查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看企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处置方法是否正确。五查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重点检查标注的食品名称能否反映其真实属性,有无混淆概念和误导消费问题;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是否在配料表中予以明确标注;是否以浸出工艺冒充压榨工艺;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六查产品的可追溯性,随机抽查其成品库中存放的待售品或销售记录中销售的产品,通过其生产日期或批次(号),倒查追溯其检验情况、关键质量控制情况、原(辅)料来源和原(辅)料采购验证情况,查验能否实现可追溯,标签标注是否规范等。

  食用油销售环节重点做到“四查”:一查经营资质。查验食用油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核查所销售的食用油是否与许可或核准项目一致。严禁未经许可或核准销售散装食用油。二查进货台账。查验食用油销售者购进食用油的进货凭证,核查是否按规定索取并复印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与所销售产品批次一致。三查销售行为。检查食用油销售者是否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和销售食用油,是否存在贮存销售来源不明或无合法来源食用油的行为。检查直接接触散装食用油盛装容器和销售工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更换清洗或消毒,是否及时清理盛装容器内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用油。是否将不同批次、不同厂家、不同类别的散装食用油混入反复使用的油桶或其他容器中混存、混卖等。四查标签标识。核查食用油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散装食用油的容器或包装上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标注相关信息,转基因食用油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是否专区专柜销售。

  食用油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做到“六查”: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查验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是否完整、规范,加工使用的食用油是否与台账记录一致;二查食用油贮存情况。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用油,直接接触散装食用油贮存容器是否干净整洁、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标识是否清晰完整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三查食用油使用情况。是否使用来源不明、超保质期食用油加工食品问题,是否存在用回收油加工食品行为;四查反复使用油脂管理情况。是否有反复使用食用油的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并有记录;五查转基因食品公示情况。检查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等转基因食品是否在经营场所或网站(页)显著位置公示。

  (三)完善信用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动态监管信用档案(获证食品生产者档案要录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化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信用管理。

  1. 食品生产者档案信息内容应包括:

  (1)生产者信息

  生产者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变更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性质、人数、固定资产、设计及实际产能、上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

  生产许可(或核准)信息,包括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生产许可证换发、变更情况等;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品种、执行标准、标签信息等;

  企业生产许可(核准)条件信息,包括车间布局、设备设施、检验检测、人员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信息,包括企业停产、复产情况等信息。

  (2)监督管理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包括《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和《年度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审批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掌握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及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处置结果、企业整改情况等;

  监督抽检信息,包括企业每年接受的监督抽检情况信息、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含风险防控、企业整改报告、产品复检情况、整改验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情况)等;

  风险监测信息,包括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信息,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产品及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等;

  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类型,违法时间、地点,违法内容,处理结果等情况;

  食品召回信息,包括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包括召回食品种类、召回日期、召回报告、召回食品处置情况等;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等;

  部门通报信息,涉及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负面信息等;

  约谈信息,包括约谈原因、参加约谈的人员及约谈内容等信息;

  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3)社会监督信息

  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社会组织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

  2. 食用油经营者档案信息内容应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等;

  (2)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企业风险等级、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结果、监督抽检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3)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及调查核实和处理结果信息、媒体曝光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等。

  (四)加大抽检监测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认真开展食用油抽检监测工作,生产环节要在覆盖所有的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加大对小作坊的抽检力度;流通环节要覆盖本地区占市场份额主导地位的食用油品种;餐饮环节要覆盖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密集区的中小餐馆、旅游景区的各类餐饮服务场所。重点抽检散装食用油和有餐饮专用字样的预包装食用油。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油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查处。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在工作中要加大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生产环节违反“九规范九不准”、销售环节违反“八规范八不准”、餐饮服务环节违反“六规范六不准”,尤其无标签标识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监督整改、严格规范,严格监督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发现涉嫌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六)强化履职督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管行业就要管发展、管行业就要管作风”的“全系统一盘棋”思想,加大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按照“双查”原则,加大“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工作力度,既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又查辖区监管责任落实,确保食用油质量安全,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同时,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扶持食用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安全把控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档升级。

  (七)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围绕食用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创新、食用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案要案查处等方面工作,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等,增强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类媒体公布各类各级监督检查信息,震慑违法违规者,向广大消费者普及食用油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食用油质量安全舆论氛围。

  各地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件查办、好的做法、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要随时上报,以便改进工作,防范风险,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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