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18〕6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4-03 点击:1937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3-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渔发〔2018〕6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我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保障渔业绿色、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守法氛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的渔政执法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订)、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及相关法 律法规宣传;深入基层,面向渔区、渔民,切实做好渔业普法工 作,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守法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执法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禁渔期间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协调一致、统一行动,坚持渔政管理与群众 监督相结合的方针,加强与公安、边防、水利、工商等部门的合 作,共同打击私捕滥捞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绝户网”等 违规渔具和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案件,保护渔业资源,维护 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二)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要严格遵守渔业及相关 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肃风纪、文明执法。禁渔期结束后,各盟市要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3日前报厅渔业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

  2.《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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