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粮仓联〔2017〕146号)

来源: 吉林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3-12 点击:1573

发布单位: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7-1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粮仓联〔2017〕14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中粮贸易吉林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吉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对自愿申报、符合条件、建设积极性高、具备一定资金筹措和抗风险能力的建设主体,由各地政府推荐、省里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制定了吉林省“优质粮食工程”3个子项(粮食产后服务、粮食质检体系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所在地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按照“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规范使用。项目单位要设立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财务收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所在地粮食、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吉林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表(请在省粮食局网站→粮食业务→仓储和项目管理栏目下载)。

  二、制定具体建设计划

  项目所在地粮食、财政部门要根据“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和建设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抓紧做好前期准备,争取尽快开工。各地要加强与省粮食局、财政厅沟通联系,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所在地粮食、财政部门要规范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监管,细化落实责任。要求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监管项目规模、内容、质量、进度,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使投资发挥最大效益。做好各项风险防控,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廉政安全。

  请项目市县粮食、财政部门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详细建设计划汇总及吉林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表一起报送省粮食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计划报省粮食局仓储处,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计划报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报省粮食局大米产业处和科技产业处)。

  省粮食局仓储处 薛忠宝 0431-88545023

  邮箱:165178146@qq.com 。

  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颜庭辉 0431-84728302

  邮箱:253770385@qq.com 。

  省粮食局大米产业处 姜乃辉 0431-88549847

  邮箱:1657237038@qq.com 。

  省粮食局科技产业处 马晓会 0431-85343419

  邮箱:397087050@qq.com 。

  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 纪旭阳 0431-88550859

  邮箱:172771059@qq.com 。

  附件:

  1.吉林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3.吉林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4. 吉林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表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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