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6年)的决定(黔府发〔2017〕38号)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1-31 点击:1303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2-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府发〔2017〕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6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对与上位依据抵触或缺失,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2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0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条款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但多数条款内容合法,且对行政管理继续发挥作用的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57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3.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4.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78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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