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7〕128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2-22 点击:93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食药监食〔2017〕1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我区两家乳制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说明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未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升乳制品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全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和所有普通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等)企业。

  二、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法律法规等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保持许可状态情况(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艺布局及人员等情况);(二)企业原辅材料供应商资质审核情况;(三)企业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四)企业原辅料库房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存放情况;(五)产品的工艺流程及实际生产情况;(六)企业原辅料投料使用和记录情况;(七)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及委托检验情况;(八)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九)企业成品库房;(十)问题产品召回及处置情况;(十一)产品外包装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法,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接到现场的飞行检查方法,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按照办法向社会公开有关的检查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打击乳制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全面提高乳制品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力量,全覆盖检查。从下发通知起至2018年1月3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抽调骨干执法人员组成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逐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深查细究,追根溯源,问题未查清的不放过,切实使乳制品生产企业意识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使企业食品生产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该立案就立案。尤其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使用的原辅料未按照标准进行批批查验的、使用过期原料的、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超范围和(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按照执行的标准进行产品批批出厂检验的、出厂检验不合格出厂仍销售的,一律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不得出厂销售产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该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就吊销生产许可证,该移送司法的就移送司法。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乳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全区进行通报。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7日前,将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和报表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附件: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统计表

  联系人:刘岳强、汪令华

  联系电话:0991-2631252(兼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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