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23 点击:12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鄂府法办函〔2017〕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布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鄂食药监文〔2017〕65号)的基础上,对历年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一、决定废止10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二、决定宣布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附件2)。
三、决定重新公布17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对超过有效期的1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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