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5〕27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16 点击:2581

发布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5-06-27
失效/废止日期: 2018-12-01
发布文号:全许办〔2005〕27号
实施日期: 2005-06-27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审查部:

  现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换(取)证申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经研究,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附件: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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