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桂粮办发〔2017〕115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09-27 点击:906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7-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粮办发〔2017〕115号
实施日期: 2017-07-1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推进粮食流通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和《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1号),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自治区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2017年7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和《自治区粮食局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桂粮发〔2016〕44号),参照《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结合我区粮食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自治区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平、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不得实施检查;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局有专门要求,以及因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等原因,对检查对象实施的检查外,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粮食局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粮食经营者名录库以及粮食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粮食经营者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六条 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监督检查部门牵头组织随机抽查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自治区粮食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开展检查活动。如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报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根据检查方案需要抽查的市场主体数量,先从全区14个设区市随机选取检查市,再从检查市中随机确定检查县(市、区),然后从经营者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的市场主体。

  第十条 每次专项检查活动,自治区粮食局抽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于自治区粮食局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市、县粮食局原则上半年内应避免再次检查。

  第十一条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纪记录的检查对象,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其他组员随机选派。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从自治区级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盖章,确保检查结果合法、准确和真实。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三章 随机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随机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推进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自治区粮食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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