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学习贯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闽工商企监〔2017〕259号)

来源: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19 点击:1257

发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工商企监〔2017〕2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国务院近日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推进工商部门履职到位、依法行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

  《办法》在立法宗旨、政府职责、部门分工等方面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了较大修改调整,强调放管结合,解决了以往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界定过宽、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要充分认识《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对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局领导、业务机构要带头学法、用法,通过培训、座谈、研讨等形式,理解、领会《办法》精神,切实转变监管执法理念,全面提升在商事制度改革形势下的依法行政能力。

  二、明确权限,厘清监管职责

  《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规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办法》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办法》规定,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加强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对于监管授权模糊之处,依据《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决定,省政府决定由各级工商部门监管的,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执行。

  三、放管结合,引导合法经营

  对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要充分考虑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一是要准确把握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情形。为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办法》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了制度空间。各地应本着扶持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和便民性服务发展的原则,对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不属于无照经营情形的,不再予以无照查处。二是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降低了罚款数额。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及工商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从事无照经营者感受到无照经营所受处罚的严厉性,自觉终止这种违法行为;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了解到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从而更加理解、支持查处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浓厚氛围。

  在《办法》施行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进行专题汇报,特别是结合当地实际,提出需要市、县(区)政府明确指定的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具体场所和经营时间,解决无证无照存量的方法和途径,做好执行新旧查处办法的过渡和衔接。

  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依法行政,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对查处无照经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报告。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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