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的公告(2017年第70号)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7-09-19 点击:1093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7-08-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7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3303000010、3303000020(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上述调整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外贸企业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2017年)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2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