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7〕201号)

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09-18 点击:4499

发布单位: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粮食局 农发行黑龙江分行
发布日期: 2017-09-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储粮黑〔2017〕20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中储粮直属库,各市、县粮食局和农发行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16〕10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和相关规定,为确保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工作顺利进行,经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和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收储库点认定

  (一)认定范围。稻谷生产县(市、区,农垦管局)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不包括未列入省政府重点支持范围的省外经营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具备提供与预计收储粮食价值等额财产抵押或银行担保能力的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截至2017年10月10日前,经核查确认的现有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

  (二)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年检,在农发行开户。

  2、企业需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了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的保粮配套设施。新增库点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具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计量称重器具、检验设备、清理设备、烘干设备、输送设备和人员。已安装或承诺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对有分库(库区)的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到单个分库(库区)。

  3、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

  4、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高信用等级,在人民银行无不良资信记录。

  5、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6、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7、企业承诺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

  8、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施设备、手续齐全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

  9、检验、保管、统计、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技能。

  10、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由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所属库点之间联保,签订联保协议书(见附件1);国有(含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集团总部与所属企业联合签订《2017年度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联保担保书》(见附件2)。

  11、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库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由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对其下属任何一个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12、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拥有企业设施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无对外抵、质押情况(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国有股持股份额在50%以上(不含50%)。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保证在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出清前不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不降低企业注册资本,并由当地政府或企业总部向省粮食局提供防范收储风险的承诺(见附件3)。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需委托省指定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对申报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有关要求及律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4-1、4-2)。

  13、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由地方政府推荐,并提供与预计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等额的银行存款、本企业不动产抵押或银行担保(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最低按1万吨计算)。

  14、年加工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工作的通知》(黑粮储联〔2016〕113号,以下简称《大型加工企业通知》)有关要求执行,有关数据按照2016、2017年实际情况考核。

  (三)申报内容

  1、《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申请表》(见附表5,以下简称委托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粮食收购许可证。

  4、农发行开户证明。

  5、企业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6、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出具的企业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明及已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的证明。

  7、检验、保管、统计、财务等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8、企业联保协议。

  9、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相关安全验收合格手续。

  10、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提供股权说明书和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土地证或带文号相关证明、房产证或带文号相关证明、消防部门及建设部门对仓房的审核手续、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保证在收储的政策性粮食出清前不降低国有持股比例和不降低企业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企业财产和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的承诺,当地政府或企业总部出具的加强监管和发生问题依法组织追缴的承诺书。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11、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推荐函,企业土地证、房产证、当地建设部门对仓房的验收备案手续,预计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等额的银行存款、本企业不动产抵押或银行担保合同。

  12、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按照《大型加工企业通知》内容上报。

  13、上述未涉及且与认定条件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内容中,申报库点是央企独资企业和由省粮食局认定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只申报第1、5、6、8项内容及企业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承诺、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保证在收储的政策性粮食出清前不降低国有持股比例和不降低企业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当地政府或企业总部对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加强监管和发生问题依法组织追缴的承诺书。

  (四)报审程序

  1、库点申报。由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委托申请表,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别到当地中储粮直属库、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审报。

  2、县市(地)级审核。由中储粮直属库、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由三方联合对申报企业现场进行确认,一致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制《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排序汇总表》(见附表6,以下简称委托汇总表),附委托申请表原件及能够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与申报内容相关的各类材料复印件,报送到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库点,汇总填制《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排序汇总表》(分县市排序),由中储粮直属库、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分别上报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并将委托申请表原件(扫描件)、汇总表原件(电子版)及能够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与申报内容相关的各类材料复印件等附后。

  3、省级复核。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对各地市上报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对有问题的库点不予认定,对经省级复核符合规定的企业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委托当地中储粮直属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在当地(到县、乡、村)电视台、广播、主要报刊、网站,以及企业的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认定条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电话,以及各级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含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同时分别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五)职责分工。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四个共同”原则,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共同对库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分工如下:

  1、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仓储设施条件,满足收购要求的仪器、设备、人员,“一卡通”收购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企业土地证、房产证,企业办理的抵、质押和担保等合同、手续,联保协议,以及相关承诺书等。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法人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等。企业性质是否为国有(含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国有股权出资企业、国有股权份额与出资额,以及土地、储粮仓房的资产权属情况。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加工能力、实际分年度加工数量及相关条件审核。

  3、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开户,信用情况(近三年内有无不良记录、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

  4、共同审核内容。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的消防备案审核验收手续、仓房建设部门审核验收手续,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手续。企业涉及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重大经济纠纷等危及储存安全的问题。

  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现场审核申报企业的可利用仓容和仓储设施情况,企业在过去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空仓验收,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收储点库区确认后,不得再延伸设点收购。认定的收储库点在启动收购前还需进行空仓验收,避免先收后转问题发生。

  二、租仓收储库点认定

  (一)认定范围

  1、承租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在仓容紧张的地区,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中航工业及中垦集团直属企业。

  2、出租企业。在稻谷生产县(市、区,农垦管局)区域内,未纳入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范围的粮食收储企业。

  (二)认定条件

  1、承租企业。

  (1)在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能够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5 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能够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租赁库点不少于3人的标准,直接派出熟悉储粮安全管理等业务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

  (2)不同承租企业原则上不得租赁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业务。开展租仓收储业务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

  (3)开展租仓收储业务的中直企业需企业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或者由企业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

  2、出租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未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3)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用于储粮的库区、仓储设施等财产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并承诺在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企业上述财产及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4)出租方与仓储设施所有权人、附着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一致,不得是转租单位,且仓储设施所有权、附着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5年,把相关证件交给承租企业代保管(包括仓房产权证)。

  (5)仓储设施及库区应能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需要,仓房及保粮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拟新启用的租仓库点用于出租仓容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吨。配备必要和适用的烘干设施及称重、输送、清杂整理、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设备,具有粮食水分、质量等级等满足收购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以上设施设备也可由承租方提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6)租仓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 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污染源,或符合当地安监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库区封闭,储存政策性粮食的仓房要与企业用于加工、经营等自用仓房及区域实施有效的物理隔离,院内布设监控设施且功能正常,并与承租企业联网,实现监控全覆盖;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并通过验收。

  (7)租赁收储库点要由地方县(市)级政府推荐,并出具加强监管和发生问题依法组织追缴的承诺书(见附件7)。

  (8)同一租赁库点原则上不得出租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承租企业;租赁仓房只能存储最低收购价稻谷。

  (9)已经安装或承诺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

  (三)申报内容

  1、承租企业。

  (1)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央直属企业对中储粮直属企业提出的申请。

  (2)《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租仓收储库点申请表》(见附表8,以下简称租仓申请表)和《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租仓收储库点认定汇总排序表》(见附表9,以下简称租仓汇总表)。

  (3)承租企业委托的正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租仓企业资信状况尽职调查报告和社会公示情况报告。

  (4)对出租企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5)出租企业提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具的推荐承诺函。

  (6)出租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出租企业。

  (1)租仓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粮食收购许可证。

  (4)农发行开户证明。

  (5)企业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6)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中储粮直属库出具的企业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明。企业出具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企业财产、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的承诺。

  (7)当地消防和建设部门对仓房的验收备案手续。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手续、无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证明、库区附近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

  (8)土地证或相关证明、房产证。

  (9)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处位置非低洼易涝、行洪区证明。

  (10)地方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加强监管和发生问题依法组织追缴的承诺书。

  (11)上述未涉及且与认定条件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报审程序

  1、库点申报。承租企业向当地中储粮直属企业提出租仓收储申请,并附证明其具备承租企业条件的相关材料。出租企业向承租企业提交租仓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县市(地)级审核。

  (1)中储粮直属企业对提出申请的承租企业进行审核并确定。

  (2)承租企业对出租企业进行审核。承租企业要委托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对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审核其地方政府的推荐、承诺及出租企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情况汇总并附相关材料报中储粮直属企业审核。

  (3)中储粮直属企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租仓企业汇总报分公司(受中储粮系统委托的中直企业同时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抄送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备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监督。经分公司审核通过的拟出租企业,要经承租企业在当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出具社会公示情况报告。

  3、省级复核。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对上报的拟出租企业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审核通过的出租企业,由省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并向中储粮总公司报备。

  (五)职责分工

  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四个共同”原则,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共同对库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分工如下:

  1、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仓储设施条件,满足收购要求的仪器、设备,“一卡通”收购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企业法人资格,仓储设施所有权人,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土地证、房产证,企业办理的抵、质押和担保等合同、手续,地方政府推荐函、相关承诺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同一租仓企业是否接受不同承租企业委托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开展租仓收储活动是否跨地(市)行政区域,租仓企业资信状况尽职调查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备案审核验收手续、仓房建设部门审核验收手续,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手续等。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是否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是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合规性把关。

  3、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开户,信用情况(企业近三年内有无不良记录、企业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况),“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

  三、相关要求

  (一)收购定点工作要按照“四个有利于”和满足当地农民售粮需要的原则,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市)为单位,每个县内拟认定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或收储能力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稻谷预计收购量相衔接。稻谷生产县收储矛盾突出的,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研究在周边区域增设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稻谷预计收购量低于5万吨(参考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实际收购量)的县(市),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数量原则上控制在4个以内,不得租仓收储。

  (二)发现违规动用、坏粮事故和违规设点等问题,及申报前被列入中储粮系统风险评估一类和二类的库点,不得申报收储库点。企业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危及储粮安全的不得定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

  (三)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审核职责范围内的收储库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并对审核结果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严把租仓收储库点审核关,原则上中储粮直属企业不再实施租仓储粮。确因影响收购而需要租仓的,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最低收购价稻谷的政策执行负全责。

  (四)各级负责审核的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申报材料的保存期限从申报结束之日起至该库点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出清为止。

  (五)审核单位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同时,追究申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将企业现有库存组织出库。

  (六)申报材料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各地方审核单位,各地方单位要及时完成联合审核,审核后由地市级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并把审核合格的委托收储库点材料于9月20日前、租赁收储库点材料于9月30日前逐级汇总报送到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

  1、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联保协议书

  2、2017年度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联保担保书

  3、县(市)政府(或企业总部)对国有控股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加强监管和负责依法组织追缴的承诺书

  4-1、关于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的有关要求

  4-2、纳入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尽职调查范围律师事务所名单

  5、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申请表

  6、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排序汇总表

  7、县(市)政府对租仓收储库点加强监管和负责依法组织追缴的承诺书

  8、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租仓收储库点申请表

  9、2017年最低收购价稻谷租仓收储库点排序汇总表

  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粮食局

  农发行黑龙江分行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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