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14 点击:914

发布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5-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好食品经营环节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食品经营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安排落实。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食品经营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安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管,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落实,精心安排

  各部门要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监管重点、排查风险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在日常监管中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好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控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二、监督落实好经营过程控制

  各部门要针对当前食品经营的特点和容易出现的问题,严查食品经营者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出的食品的行为;严格落实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查处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保质期、超保质期和来源不明食品的行为,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各部门要结合本区食品销售实际,以商业区、大型商超等为重点场所,以水产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等热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作为重点品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夏季到来之际,要严格落实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销售不合格冷冻饮品等违法行为。严禁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助发剂、漂白剂等添加剂。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根据我局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监管措施清单》的内容,认真排查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突出高风险食品品种和重点项目

  针对高风险食品品种,要重点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各地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对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项目,以及食用农产品中可能使用的瘦肉精、甲醛、孔雀石绿、硝基呋喃、苏丹红、罗丹明B、糖精等项目,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发现的不安全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监督抽检产品的信息要第一时间对外公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部门要根据《清单》内容认真参照执行,在检查过程中认真梳理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将持续到2017年11月份,各部门要将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于11月30日前上报。

  联系人:孙大东,联系电话:83979422。

  附件:食品经营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和监管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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