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15〕66号)

来源: 北京市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09-13 点击:861

发布单位: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5-07-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粮发〔2015〕6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要求,加强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的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特制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

  2015年7月7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试行)

  一、 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续审批的监管职责,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切实维护首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监管事项及职责

  北京市粮食局是全市粮食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为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涉粮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并对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在本区县工商局注册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并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依法查处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擅自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以及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仍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年收购量不足50吨的企业,不在查处范围内。

  (二)对获证市场主体实施后续监管

  依法对获证市场主体从事行政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收购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市粮食局公示的行政处罚职权中涉及粮食收购行为的四项职权,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为,二是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三是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为,四是对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

  (三)协助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查处权限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三、监管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

  (二)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88号)、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05〕21号)。

  四、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 监管工作机制

  1.市粮食局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部门办理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主体进行监管,市粮食局监督和指导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市粮食局对在市局办理许可的主体开展检查和执法,并对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进行指导;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部门办理许可的主体开展检查和执法。

  3.每年10月底前,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粮食局报送本年度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报告,截止时点为上年10月末至当年10月20日;市粮食局综合市局和各区县情况,统筹编写年度 “粮食收购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报告,提交市“先证后照”改革工作联席会议。

  (二) 监管措施和方式

  1. 对申请办证主体的现场资格初审

  市粮食局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实地检查的要求,重点核查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化验仪器和设备,并填写《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审核现场检查记录单》(附件1)。

  2. 对获证主体的年度抽查

  市粮食局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已获得粮食收购许可的全部主体进行现场抽查检测,填写《对已获粮食收购资格企业检查记录单》(附件2),并及时将抽查检测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相应工商管理部门。

  3. 对仓储设施在外埠的主体进行资格审核与检查

  仓储设施在外埠,无法实地检查的企业,在资格初审中要求经营者提供该仓储设施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在日常抽查检测中,要求经营者主动接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于每年9月底前提供《仓储设施在外埠粮食收购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3-1)和《关于╳╳企业╳╳年度检查报告的证明函》(附件3-2)作为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如不提供或内容不完整,通报工商局,并建议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 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市粮食局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或违法行为,在执法的同时应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复查整改结果。

  5.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市粮食局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办理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名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举报联系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粮食市场监管。

  五、信用监管和部门协同机制

  (一) 信用监管机制

  1. 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

  市粮食局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系统提醒等方式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网”的共享平台下载需要审批的主体信息,在许可审批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该信息,即将行政审批结果推送至“信息网。

  2.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工作机制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将获证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通报相应工商管理部门,该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联合惩戒,包括在许可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等。

  (二) 部门协同机制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及时处理无证收购粮食行为;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六、保障机制

  (一) 细化实施方案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推进。

  (二) 监督落实工作

  市粮食局将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收购许可”的“先照后证”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送、接受、公示信息和报送事中事后监管报告不及时、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通报。

  (三) 畅通举报渠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局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

  (四) 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疏导,履行告知义务,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引导其守法经营。

  附件:

  1.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审核现场检查记录单

  2. 获证企业检查记录单

  3-1. 仓储设施在外埠粮食收购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2. 关于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证明函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