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7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06 点击:1022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餐〔2017〕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秋季学期已经开始,为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72号)要求,贯彻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会议精神。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校园餐饮食品安全,决定在秋季开学期间,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内社会餐饮单位及食品销售单位、校园周边的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校外托管机构等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是摸清监管底数。对辖区内校园及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各类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周边社会餐饮单位和食品销售者、校园周边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校外托管机构等监管对象的底数,以及相应持证和无证的数量,分级分类建立监管台账。

  二是主体资格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上保持一致。

  三是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是否将校园内社会餐饮单位和食品销售者纳入整个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范畴;对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学校,还要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是否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范围供餐等问题。

  四是学校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及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是加工经营行为规范。重点检查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和布局流程等;是否严格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卫生、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检查成品的运输温度和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对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进货查验情况,小食杂店记录情况,所销售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并加大对儿童食品、辣条等食品的检查力度。对校园及周边餐饮单位,特别是小餐饮,要重点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卫生、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督促整改。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任务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做到不留死角盲区。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逐一销号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管理混乱不能持续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供餐。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教育、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及时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间联查联动、信息通报等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学校食品安全。

  (四)组织专项督查。各地要逐级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于9月中下旬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地要做到所有学校(含幼儿园)食堂监督检查全覆盖,所有检查记录表由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收集,届时供省局督查组查阅检查。

  请各地于10月10日前将全省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和报表(见附件)报送至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

  联系人:凌敏峰

  电话:0791-88178697

  电子邮箱:754878069@qq.com

  附件:全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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