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31号)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18 点击:1320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8-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规〔2017〕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绥芬河、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航务管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餐饮单位主体责任,排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贮存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餐饮环节食用油整治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餐饮环节食用油监管工作,深刻认识餐饮废弃油脂流入餐桌的危害性,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用油的采购及废弃油脂的处置纳入必查内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黑政办规〔2017〕34号文件精神,开展餐饮环节的调查摸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打好地沟油治理的攻坚战,还要按照国家总局的工作要求,持续性开展餐饮环节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不能蜻蜓点水、搞形式主义,不能雨过地皮湿、搞一阵风行动,要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解决食用油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做好阶段性总结,研判本区域餐饮环节食用油的监管形势和存在问题,巩固整治成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注重监管和线索核查的方式方法,着力于追本溯源、一查到底、锁定证据、违法必究,确保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

  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经营食用油用量大的火锅、水煮鱼、煎炸类菜品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使用散装食用油脂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要严把采购关,切实执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从无资质的供货商购入食用油。严格索证索票,不得购入盛装容器上无食用油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或信息不全的散装食用油。鼓励引导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预包装食用油,逐步实现定点采购预包装食用油和火锅底料。采购使用转基因食用油脂的,要按照要求在本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二要严把贮存关,按照贮存要求存放食用油,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变质,及时处理过期食用油。三要严把使用关,按照菜品制作规范使用食用油,严禁过度重复使用,购进和使用食用油做到物料平衡。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无产品标识的散装裸装食用油,严禁回收火锅、水煮鱼等菜品油脂和底料加工食品;严禁购买、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物作原料加工食用油和食品。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要重点检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情况、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情况等。二要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采购、回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控“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单位。三要对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严肃处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四要加强与属地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发现购买使用“地沟油”、“潲水油”、无明确来源和合格证明的“餐饮专用油”加工食品的,追根溯源,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抽检和信息发布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用油作为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将群众投诉举报、舆论媒体关注的火锅店、水煮鱼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将食用油质量安全指标列为抽检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省局将组织开展餐饮环节食用油专项监督抽检,各地也组织开展好本区域餐饮单位食用油专项抽检工作,对问题产品和问题单位依法依规追查到底,严查重处,并及时公开监督抽检和处罚信息。

  五、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健康用油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购进、使用不合格食用油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研判、处置、核查和有奖举报等制度,鼓励餐饮从业人员检举行业“潜规则”问题,发动群众、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用油和“地沟油”管理工作,形成处处有“眼线”、时时有监管、不法分子无处藏身的社会共治氛围。

  请各市(地)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工作情况总结(重点包括监管措施、检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内容)报省局餐饮处。

  联系人:苑国成;电话:0451-88313133;

  邮 箱:gchyuan@163.com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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