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甘食安办〔2017〕18号)

来源: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15 点击:3024

发布单位:甘肃省食品安全办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食安办〔2017〕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巩固和提升前期“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四非’”和“陇原护老”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甘肃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甘肃省食品安全办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甘肃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巩固和提升前期“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四非’”和“陇原护老”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行为;

  (三)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四)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非法集资、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五)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六)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行为。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权威证明、专业机构监制、专家推荐等宣传行为。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靠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处罚、抽检等情况。各地职能部门按对口部门汇总整理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参与整治的9部门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二)抽查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省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领导小组及成员,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整治效果。

  (二)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深化“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四非’”和“陇原护老”专项行动,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要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宣传氛围,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三)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6〕460号)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议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市(州)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附件:甘肃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甘肃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推进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长:

  李存文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省食品安全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二、副组长:

  王庆邦 省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胜 省食品安全办专职副主任

  谢治国 省公安厅副厅长

  慕社军 省商务厅副巡视员

  任丽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范延军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袁文泽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再兴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强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三、成员

  陈国英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处长

  唐国庆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钱军省 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处长

  任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处长

  廖健太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宣传处处长

  郭奇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

  郑玲琴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处副处长

  董桂英 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处长

  杨彦杰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执法处处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安全办,负责日常事务,部署和协调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国英兼任。各部门联络员为:

  景建辉 省食品安全办(电话:0931-7617187)

  杨华 省公安厅(电话:0931-5156447)

  焦宜旸 省商务厅(电话:0931-8634759)

  李玉省 工商局(电话:0931-8533320)

  苏文虎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话:0931-8539517)

  杨玉红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电话:0931-7656563)

  李源 甘肃出入境检疫局(电话:0931-8658033)

  李欣宙 省通信管理局(电话:0931-8788999)

  杨彦杰 省互联网办(电话:0931-8928791)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