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77号)

更新时间:2017-07-25 点击:972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7-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7]7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目前,全区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许可权限自行下放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关于更换“SC”编号证书的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有效期与原“QS”证书一致。属于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许可权限的25类产品,企业在相应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更换“SC”编号证书。许可权限涉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级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换“SC”编号证书。

    三、关于“SC”编号证书明细表打印问题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两级受理的问题

    许可权限涉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两级的,企业新办、延续、变更申请均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办理。

    五、关于试制产品检验报告问题

    企业需提供所有试制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报告。多个品种产品执行同一个食品安全标准的,可提供工艺流程最复杂、安全控制要求最高的品种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公示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按照“谁发证、谁公示” 原则,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问题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