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21 点击:1079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7-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督促涉粮企业切实履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法定义务,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

  (二)《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6]58号);

  (三)《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通知》(国粮调[2017]58号)。

  二、检查内容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统计职责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统计职能归口管理、统计人员配备、统计调查经费落实等情况。

  2.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指导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指导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在线审核,以及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发布统计信息等情况。

  3.统计培训和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开展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4.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等。

  (二)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2.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数据是否准确;粮食产业经济数据是否符合实际。

  4.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等情况。

  (三)2016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进度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发文之日起至8月31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分别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工作报告,留存备查。自查期间,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内涉粮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省级粮食部门“双随机”抽查。9月3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跨市(地)交叉随机抽查,其中: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涉粮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对中储粮直属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国家粮食局复查。10月31日前,国家粮食局将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对10个重点省份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进行复查评估。其中,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河南、贵州等5省为必查省份,其余5个省份将视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示范单位要在专项检查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当前粮食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注重到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检查,深入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属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属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

  (四)及时汇总报告。10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中储粮总公司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针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省(区、市)粮食统计工作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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