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45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6-09 点击:1107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6-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安办[2017]4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区食药安委(办)、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市政府于5月22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印发实施。为认真做好本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现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及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临时备案信息告知单、便民饮食店经营品种目录等相关材料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推进实施。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联系人:张磊 23118177,胡鹏 23118180,邮箱:spjcc@smda.gov.cn;李劼 23118147,邮箱:lijie_cm@smda.gov.cn)

  附件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的综合治理,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全市稳步推广实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和《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开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按照《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至2017年12月,各试点街镇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率达到100%,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及时查处。稳步推进其他各街镇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确定试点范围

  每个区选择有代表性的1-2个街镇,开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各区申报的试点街镇见附件6)。各区可在试点街镇选择有代表性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试点推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建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示范街。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试点街镇结合“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要求,开展小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加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示范街环境卫生管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对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各区市场监管、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助街镇办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及诚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开展专题培训

  各区食药安办应组织开展对试点街镇、相关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各试点街镇应加强对辖区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

  (四)落实管理规范

  各区、各街镇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规范化管理。在醒目的位置展示统一制作的《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便民饮食店公示栏和便民饮食店专用标识等。加强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管理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着装整洁卫生,穿戴统一标识的工作帽、围裙。落实店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及店外市容环境责任制等规定。

  (五)完善激励机制

  各区、各街镇应研究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和激励机制,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主动参与临时备案工作。会同商务委、粮食局等相关部门,设立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定点服务的主副食品供应点,提供优质、价格合理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油等主要食品原料。市容环卫等部门在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收运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六)开展绩效评估

  各区食药安办应组织开展对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临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履职情况的评议考核。各试点街镇应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管理巡查。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底前)

  各区召开试点街镇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动员部署会,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等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专题培训。在试点街镇选择部分符合临时备案要求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模拟示范,发现问题,积累经验。

  (二)试点推进阶段(6月--11月)

  各试点街镇严格按照《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区实际,推进落实试点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认真总结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并在全区其他街镇推广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

  8月30日前,各试点街镇完成试点工作,并上报总结报告;各区上报本区试点街镇总体评估报告。12月10日前,各区完成全面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应建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区食药安办、试点街镇、市场监管、环保、住房、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共同推进试点街镇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食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试点街镇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指导推进试点工作。

  (二)开展广泛宣传

  各区要注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舆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获得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支持。各试点街镇要广泛开展宣传,使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尽快熟悉政策,主动申请临时备案,并依法依规经营。

  (三)严格信息报送

  各区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试点街镇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情况以阶段性小结及表格(见附件7)报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同时,应注意收集整理试点前后的照片、视频等工作资料。

  附件:

  1.临时备案申请表(样式)

  2.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3.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样式)

  4.临时备案信息告知单(样式)

  5.便民饮食店经营品种目录

  6.各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试点街镇名单

  7.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8.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各区对口处室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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