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相关问题的复函(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113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5-24 点击:1467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5-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1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相关问题的请示》(普市监食〔2017〕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售冷食类食品,参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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