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配送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89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5-03 点击:865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4-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8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加强餐饮配送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餐饮配送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监督检查重点

  开展餐饮配送环节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和调查以下几方面:

  (一)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主体。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主体目前主要包括餐饮单位、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专业送餐物流企业(如达达配送)三种情形,检查时可根据送餐人员的询问情况,结合其所使用的送餐物流平台(手机APP)、送餐信息记录单据和穿着的工作服等信息进行认定。

  (二)送餐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可以检查健康证明及其复印件或照片,也可以身份证号或健康证号在健康证专用网站(www.jkz.sh.cn)查询。

  (三)配送膳食的箱(包)是否清洁、专用。膳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于同一配送箱(包)内。

  (四)配送冷菜、裱花蛋糕、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现制饮料等食品是否采取保温配送箱(包)、冰排等措施,并与热食品分开存放,保证配送过程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是否采取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食品的有效措施(如密闭配送容器),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六)使用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一)违法主体认定

  检查发现送餐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餐饮单位人员(包括由餐饮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送餐的,一般以该餐饮单位作为主体;

  2、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人员(包括由平台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或者网上众筹的送餐人员)送餐的,一般以该第三方平台作为主体;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第三方平台以其名义送餐的,可以提供送餐服务的劳务派遣企业作为主体;

  3、专业送餐物流企业人员(包括由专业送餐物流企业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或者网上众筹送餐人员)送餐的,一般以该物流企业作为主体。

  (二)行政处罚管辖

  1、餐饮单位、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或者专业送餐物流企业人员的餐饮配送违法行为,一般由该餐饮单位、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包括本市平台和外埠平台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专业送餐物流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

  2、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餐饮配送违法行为,由提供送餐服务的劳务派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由市局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行政处罚实施

  1、监管部门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安排送餐服务的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可以责令停止自行送餐的餐饮单位提供餐饮配送服务,或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专业送餐物流企业相关配送点提供餐饮配送服务。

  2、配送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查扣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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