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5号)

来源: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3-24 点击:1842

发布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3-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云食药监食监[2017]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

  联系人:喻道虎

  联系电话(传真):0871-68571602

  电子邮箱:88285282@qq.com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25 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1.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

  1.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应当设立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

  1.4 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1.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 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2.1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排水终端口应设置防鼠格栅;与外界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

  2.2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

  2.3 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

  2.4 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应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2.5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2.6 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2.7 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设备和器具应保持清洁。

  2.8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2.9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10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3.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

  3.2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3.3 生产用水应使用自来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3.4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应独立存放,并使用经计量检定的、符合量程的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

  3.5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做好标识并分开使用。

  四、人员要求

  4.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不得赤膊、光脚。

  4.2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4.3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知识。

  五、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5.2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

  5.3 应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质检信息等内容。

  5.4 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5.5 应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处理情况等内容。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6.1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应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或场所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6.2 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内容。

  七、贮存与运输要求

  7.1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防鼠、蝇、虫等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7.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附件: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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