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2016年第59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7-03-16 点击:1486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10-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59号
实施日期: 2016-1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

  上述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

  2.2016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Ⅰ)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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