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7-01-25 点击:958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已经正式发布,为保障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对使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的原料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境外生产厂商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国内生产企业在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境外生产厂商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上述保健食品的新产品注册、已批准注册产品的变更注册、转让技术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

  原注册人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变更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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