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6]94号)

更新时间:2016-12-27 点击:858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12-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食产[2016]9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局、各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6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加强对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宣贯总局通知精神,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二)自查阶段(2017年1月1日至3月8日)

  各区局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三) 监督检查阶段(2017年3月9日至6月15日)

  各区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四)总结阶段(2017年6月16日至6月20日)

  各区局全面总结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监督婴幼儿配方生产经营者自查,切实落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的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1.各区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2.各区局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系统各级执法稽查部门应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执法检查力度,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的,应根据违法情况予以查处。对于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检查措施、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区局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市市场监管委投诉举报中心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市政府便民专线转办、互联网络、政民零距离、外网邮箱、在线平台、信函及接待来访等方式接收群众相关投诉举报,按照相关通知和规定的要求及时登记和分转,做好重大情况的报告,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情况。

  各区局及执法稽查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报送相关信息。请各区局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书面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送市市场监管委,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出动执法人次、检查企业家次、依法处罚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食品生产处 张晓芳 27182158

  食品流通处 刘传国 84493622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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