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10-20 点击:1223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应芬兰政府请求,中芬双方同意对2011 年10 月26 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燕麦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进行修订并达成共识,同意扩大输华燕麦种类,调整了检验检疫要求。现将修订后的《芬兰燕麦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按芬兰启运时间计),芬兰输华燕麦按该检验检疫要求执行。
请各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芬兰输华燕麦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发现问题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食品局。
附件:芬兰燕麦输华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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