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芬兰燕麦输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99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10-20 点击:1223

发布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发布日期: 2016-10-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食函[2016]199号
实施日期: 2016-10-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应芬兰政府请求,中芬双方同意对2011 年10 月26 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燕麦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进行修订并达成共识,同意扩大输华燕麦种类,调整了检验检疫要求。现将修订后的《芬兰燕麦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按芬兰启运时间计),芬兰输华燕麦按该检验检疫要求执行。

  请各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芬兰输华燕麦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发现问题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食品局。

  附件:芬兰燕麦输华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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