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4号)

来源: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6-10-20 点击:216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办函〔2014〕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附录A)的规定,大豆多肽液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不应以特殊膳食食品实施许可。请你局根据企业实际加工工艺,参照《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饮料类》或《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大豆多肽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应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等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使用加工助剂等食品添加剂,且在产品标签上不得明示暗示保健功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