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6-08-30 点击:185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8-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

  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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