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9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296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6-08-09 点击:736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6-08-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16]29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关于建立绿色非转基因大豆保护区。按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制定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大豆、棉花、油料、糖料蔗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要求,日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拟在大豆优势区建立大豆生产保护区。目前我国没有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若建立“非转基因大豆保护区”,容易误导消费者对转基因作物的认识以及引起公众对其它种植区的误解。因此,建立非转基因大豆保护区需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进一步研究和充分论证。

  二、关于在保护区内成立大豆种植协会、大豆加工产业协会。国家鼓励各类大豆生产经营者和加工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在推动大豆产业发展、维护种植者及相关企业合法利益、强化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关于大豆收购价由种植协会和产业协会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补贴进行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以协助等建议。我国大豆价格已于1996年放开,随后国产非转基因大豆和进口转基因大豆价格均由市场供求形成,具体价格水平高低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宜再直接干预大豆市场价格。为保护国内大豆产业,我国实行大豆目标价格制度,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充分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继续完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以保障大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国家设立绿色大豆产业基金。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包括大豆种植和研发在内的农业领域相关工作的科学研究,先后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基本运行经费和科研经费等给予了支持。关于设立绿色大豆产业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通)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关于“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的要求,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由中央财政科技预算统筹支持。为避免交叉重复,不宜在各细分领域另行设立研发专项或基金。

  农业部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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