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农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快速检测站建设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2016]60号)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6-05-23 点击:868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16-05-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食流[2016]6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入市监管工作,切实做好农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快速检测站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快速检测站建设的思想认识

  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中安排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在全省“大型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建立食品快速检测站点”的工作任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改扩建农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快速检测站建设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目标任务,监督和指导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年底前顺利完成食品快速检测站的建设任务。

  二、将食品快速检测站纳入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

  今年,省商务厅确定了23家农产品交易市场新建改造任务,各地商务部门要在今年23家新建改造的农产品市场及今后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中,将设置食品快速检测站作为市场建设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对未按要求设置食品快速检测站的交易市场,不予验收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和指导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快速检测站,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地食药局要将农产品交易市场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快速监测站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一律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主动介入,规范指导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商务部门进行有效对接,及时了解新建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信息,对新建改造的农产品交易市场要提前介入,规范指导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及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合理划分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区域等相关工作,切实提高农产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订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标识和相关监测管理制度,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

  附件:2016年23家新建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名单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商务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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