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6]59号)

来源: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6-04-28 点击:1484

发布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6-04-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食药监食流[2016]59号
实施日期: 2016-06-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省局将发布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告。

  二、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施行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持有者应于2016年底前换领新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文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范本,请在食品许可系统中直接下载。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分别与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科技处联系。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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