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6-03-28 点击:1399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 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GB 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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