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6-03-25 点击:1907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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