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受理山源大苗山灵芝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2016年第7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2-03 点击:981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1-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日前,广西融水县山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对山源大苗山灵芝等5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等规定,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采信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的评定结果,山源大苗山灵芝等5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产 品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1

山源大苗山灵芝

广西融水县山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

大城融水黑香猪

广西融水县大城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3

贝林融水糯米油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国营贝江河林场

4

笙鼓之乡融水红茶、笙鼓之乡融水绿茶

广西融水县安太乡林泉茶叶专业合作社

5

融水香杉地板

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wangchao@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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