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6-02-03 点击:216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2-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要求,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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