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药品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生发[2015]95号)

来源: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08-07 点击:972

发布单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5-08-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食药监生发[2015]95号
实施日期: 2015-08-06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1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国家总局7月27日召开的全国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药品监管工作部署及《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45号,详见总局网站)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经营单位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发现违法添加和销售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三、各市要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食品经营企业的自查情况,于8月14日前分别上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和食品餐饮监管处;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于9月1日前上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各市全面检查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于9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和食品监督执法总队。重要案件情况随时上报。

  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张家铭电话:024-31602093

  邮箱:lnfdashou@126.com

  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张金碧电话:024-31607770

  邮箱:lnspc@163.com

  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人:李清电话:024-31602091

  邮箱:1052326519@qq.com

  食品监督执法总队联系人:李浩 电话:024-31602670

  邮箱:380335283@qq.com

  附件:总局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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