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限的通知(渝食药监化[2014]3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4-01-27 点击:688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4-0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化[2014]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我局于2011年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24号),并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2011〕41号),执行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结合近几年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执行情况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三年。即,已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的,延长为三年,市局不再另行换发,持本文件作补充证明;新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三年。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以新出台规定为准,届时市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时间调整后,各分局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要求各生产企业加强自律,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以及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确保生产产品的合法合格及安全有效。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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