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3-11-04 点击:1831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10-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渝质监文〔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来函所提牛油起酥油混合油加工使用的原料为鲜(冻)牛油或粗炼牛油和起酥油(牛油占80%,起酥油占20%),执行的企业标准为《食用牛(羊)油》(Q/CYM002S-2013),该产品获证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应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请你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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