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3]14号)

更新时间:2013-08-20 点击:725

发布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07-15
失效/废止日期: 2013-08-25
发布文号:新卫监督发[2013]14号
实施日期: 2013-07-15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62号)要求,卫生厅将会同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和形式

  (一)调查内容

  1.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开展现场调查、问卷调查。

  2.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米面制品》(GB19295)开展问卷调查、指标验证(重点检测和验证过氧化值、微生物等指标)。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61)开展指标验证(重点验证蛋白质、菌落总数等指标),分夏秋季和冬春季2次采样。调查形式: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及指标验证。

  (二)调查形式

  1.现场调查。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地现场调查食品名称标示、配料标示等是否符合要求。

  2.问卷调查。在自治区及各地(州、市)质监及食药监部门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和《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跟踪评价问卷调查。

  3.指标验证。采集生乳样品及速冻面米制品样品对部分项目进行检验。

  二、调查对象

  (一)自治区,各地(州、市)质监局、工商局及食药监局。

  (二)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卫生、质监部门的检验机构(各1个)。

  (三)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其所辖1所县级卫生监督所。

  (四)各地(州、市)抽取3家不同食品的生产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现场调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现场调查工作。样本量为100份以上有代表性样品(详见附件1、2)。

  (二)问卷调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自治区级各部门、各检测机构调查问卷的发放和收集;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地区各部门、各检测机构、各类企业调查问卷的发放和收集。由被调查单位召集本单位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开展座谈、讨论,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选择1名对食品安全标准较熟悉的人员填写1份调查问卷(详见附件3、4)。

  (三)指标验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指标验证工作。生乳样本总数不少于100份,速冻面米制品样本总数不少于20份。

  请各地、各单位于2013年8月25日前将填报(收集)的调查问卷(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科。

  联 系 人:龚志 江龙

  联系电话:0991-7839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860号,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科

  邮政编码:830011

  电子邮箱:spaqk@sina.com

  附件: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跟踪评价现场调查表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跟踪评价现场调查表

  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

  4.《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 附件1-附件4.doc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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