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稽[2013]146号)

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3-07-11 点击:739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稽[2013]14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省政府今年建立了山东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部门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现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给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落实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切实做到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和各级政府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把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查处食品药品无证经营的工作重点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药品、医疗器械、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四品一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四品一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四品一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许可或者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四品一械”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四品一械”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三、食品药品无证经营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

  (一)行政处罚。查处以上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无证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行政违法案件移送。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涉嫌的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

  (四)信息抄告。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做出相应行政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整顿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大曝光力度。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督促当事人办理证照。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联席会议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对食品药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有检查、有处理、有记录。

  (二)各市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稽查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稽函﹝2013﹞123号)要求,及时上报重大案件稽查信息。省局稽查局要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推进内部协同、区域协同和部门协调办案。

  (三)各市局每半年要对食品药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于2013年7月15日、2014年1月15日前报省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要对全省工作进行汇总通报。

  (四)省局的信息抄告工作由省局稽查局具体办理。有关处室应当在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省局稽查局。

  联系人:王鹏 省局稽查局 电话:0531-68603605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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