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浙食药监法[2009]8号)

更新时间:2013-02-07 点击:779

发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9-11-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浙食药监法[2009]8号
实施日期: 2009-11-12
状       态:  
备       注: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行为,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