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2-07 点击:779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行为,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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