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18号)

来源: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23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8-08-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函[2008]318号
实施日期: 2008-08-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请示》(云卫发〔2008〕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酸角列入了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进行管理。你省的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酸角的食用安全性问题,如将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开发利用,请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请批准。

  此复。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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