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淀粉磷酸酯等变性淀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56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722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11-02-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函[2011]56号
实施日期: 2011-02-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的请示》(甘卫办函[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规定了“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表A.4)”和“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表A.3)”。表A.4所列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3中的食品添加剂,只能按照规定范围、用量使用相应的食品添加剂。饺子专用粉、杂粮面条专用粉分别归类于“06.03.01.02饺子粉”和“06.03.01.04其他专用粉”,属于表A.4中“06.03.01小麦粉”的品种,不得使用表A.3中的淀粉磷酸酯钠、醋酸酯淀粉、羟丙基淀粉和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等食品添加剂。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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