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食品伙伴网 更新时间: 2020-08-12 点击:277 作者:王海梦
8月1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0-336号公告,拟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令》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休闲餐饮店或点心店经营者使用饮食销售车(食品货车)进行营业时对其车辆进行变更时,要求其变更营业申报。 2. 在食品振兴基金可使用的项目范围内,增加地方自治团体为提高食品卫生水平等,通过条例规定的项目。 3. 设立、运营集体食堂者在发现食物中毒患者或疑似食物中毒患者后,在没有向相关地方自治团体报告时,罚款300万韩元。 4. 设立、运营集体食堂者在不贮存储存食品时,罚款300万韩元;在进行疫情调查前废弃、销毁储存食品或食材,违反总理令规定的遵守事项时,罚款500万韩元。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0年9月2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