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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2期)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8-12 点击:353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糕点、饮料、冷冻饮品、水果制品、蜂产品、蛋制品、食糖、饼干、豆制品10大类食品59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86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新乡市河南弘润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咸蛋黄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中牟县郑庵镇王二立冷饮商店销售的标称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黄金榴莲(榴莲口味脆皮雪糕),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00CFU/g、610CFU/g、700CFU/g、800CFU/g、81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义马市朝阳路百货大楼销售的1批次鸡蛋,氧氟沙星检出值为3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4.偃师市岳滩镇好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生寿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琪玛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36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郑州市上街区小魏冷饮店销售的标称漯河市众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抹茶(雪糕),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0CFU/g、20CFU/g、20CFU/g、25CFU/g、2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 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渑池县英豪镇万佳乐超市销售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3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7.禹州市发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普宁市爵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车厘子味李果干,胭脂红检出值为0.28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渑池县家园喜生活量贩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981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登封市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南阳市政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手撕软麻花,霉菌检出值为64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5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0.安阳县柏庄市场鑫好又多购物商场销售的标称济源市千禧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苏打水果味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7000CFU/mL、36000CFU/mL、35000CFU/mL、22000CFU/mL、3000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 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处置措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安阳、新乡、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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